海安市曲塘中学附属初级中学学校章程20221110
海安市曲塘中学附属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2022年3月22日经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2022年3月29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海安市曲塘中学附属初级中学;简称曲中附中;英文译名为Hai'an Qutang 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Junior High School;地址为海安市曲塘镇人民中路151号;邮政编码为226661;学校网站网址为http://qzfz.haianedu.net/。
第三条 学校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海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市教体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初级中等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22个班级,912人。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的指导思想:和合文化建设。学校的办学理念:面向全体,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学校的目标任务: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科研兴校、质量立校,办人民满意教育。
第六条 【发展定位】创建具有浓郁文化气息,质量上乘,管理精良,特色鲜明,声誉良好的现代化示范学校,努力成为海安教育的“排头兵”,打造南通教育的“西大门”。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勤学慎思 博采笃行”的学风,增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能力,提高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水平。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教师“为师为范 求真求实”的教风,让教师成为新时代“四有”教师。
第九条 学校建立于2006年,学校坚持“和合文化”的办学特色,以“正德惟和”为校训,确定校徽为 。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党政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例会时间每周一下午。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校务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含装备处)、政教处、总务处、安保处、教科室六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安排协调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安保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学校实行年级部管理制度,每位主任、副主任分别管理一个年级,负责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穿着得体,举止文雅,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服从领导,勤恳工作。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爱每一位学生,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搞有偿家教及组织课外辅导班。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上课,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双减”政策下的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学校实施“名师工程”,评选校级骨干教师,校级学科带头人和校级名师,加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成长,不断扩大骨干教师队伍,造就一批在各级有一定影响的名师。学校创造条件让骨干教师外出培训,外出考察,拜师学习。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学历进修或有关培训。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末对教师进行德、能、勤、绩等四方面考核,确定考核等第,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教师的主要依据。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教学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予以调整流动或培训待岗,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组织,学生对奖、惩及学校或部门工作持有不同意见,书面向学生会、政教处及相关部门或校长室申诉,受理个人或部门要及时认真听取申诉人意见,并及时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讨论,明确回复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资产、食堂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四十九条 加强阳光食堂信息化管理,利用海安市学校阳光食堂综合智能服务平台规范操作。加强食堂安全管理,执行食堂人员岗前检查制度,规范员工在岗行为,做好疫情防控。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做好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十条 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要求。遵循流程管理原则,一切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切实做好食堂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部、班级等各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协同学校做好学生德育发展、安全与健康、化解家校矛盾、常态化疫情防控、防欺凌、防性侵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促进法》,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五十六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学校依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并报海安市教体局备案,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政联席会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学校党政联席会通过,报海安市教体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政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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